实害犯是具体危险犯吗?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概念有些混淆。想知道实害犯是不是具体危险犯,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区分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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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不是具体危险犯,它们是不同的犯罪构成。 实害犯,简单来说,就是对侵害的客体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犯罪。它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的,并且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实际损害,才构成既遂。比如故意杀人,把人杀死了,这就是实害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里体现了实害犯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要受处罚的原则。 具体危险犯,是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此时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如果只是拆毁车窗,那就只能构成盗窃或损毁财物,而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具体危险犯。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就既遂,并不以严重后果实际发生为标准。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实害犯强调的是实际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而具体危险犯强调的是行为造成了发生损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二者在认定标准、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相关概念: 实害犯: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以造成法定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 具体危险犯: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危险中,结果未发生是偶然。 危险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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