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定义区别**: -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才构成犯罪既遂。 -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且行为有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即成立该罪的既遂。 - **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 - **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成立条件区别**: - **结果犯**: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行为犯**:其定义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有一个实行过程且要达到一定程度。 -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 - **举动犯**: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不存在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的可能。 **属性区别**: - **结果犯**: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条件,属于必须有结果才能认定的属性。 - **行为犯**:强调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 - **危险犯**:法益发生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 **举动犯**:危害性通常比较大,一经着手即告完成。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