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犯和危险犯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说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简单讲,就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只看这个法定行为有没有完成。比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不管被诬陷的人最后有没有真的受到刑事处分。再像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就既遂了,不看有没有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是因为法律认为,这些行为本身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一旦实施完成,就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造成了侵害,达到了犯罪既遂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行为犯,比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接着说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那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犯罪就算既遂了。就像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哪怕这些交通工具最后没有真的倾覆,犯罪也既遂了。因为这种危险状态一旦形成,就对公共安全等法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从二者 的定义和举例就能看出它们的区别啦。行为犯强调的是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只要行为完成了就既遂;而危险犯重点在于危害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更关注行为引发的一种危险程度。行为犯的既遂更多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实行情况,危险犯的既遂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这就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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