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感到困惑。比如在具体案例中,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行为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样的算危险驾驶罪。想详细了解下它们在主观方面、危害结果要求以及量刑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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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罪名性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多种具体犯罪。它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例如,驾驶员明知自己醉酒驾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仍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比如,某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这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而如果是驾驶员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辆故障而导致车辆失控,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害结果要求**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等特定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例如,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要求实施者所采取的行为足以危害公众的安全,且可能导致特定的损害后果。例如,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也构成该罪。 **四、行为表现** 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在公共道路等特定环境下实施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的范围更广,除了包含危险驾驶罪的一些行为外,还包括如纵火、爆破、决堤、投掷危险物品等行为。 **五、法律后果(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相应地惩罚力度亦会更加严格,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厉刑罚。例如,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理,通常以拘役几个月到罚款为主,处罚相对较为轻微。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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