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驾驶行为引发法律问题的情况时,常常分不清是危险驾驶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醉酒驾车后发生事故,不清楚具体会按照哪个罪名来判定。想了解这两个罪名在主观方面、危害结果要求以及量刑等具体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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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些具体罪名,通常要求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 **罪名涵盖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涵盖范围更广,包含多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而危险驾驶罪只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且危险驾驶罪通常是在公共道路等特定环境下实施的犯罪。 **法律后果**:相较于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相应地惩罚力度亦会更加严格,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厉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个具体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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