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中出现一次撞击事故是否会被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醉驾撞击事故的案子,大家对这个判定有很多争议。想知道在醉驾时只发生一次撞击事故的情况下,到底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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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中出现一次撞击事故是否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从客观角度看,若醉酒驾驶导致一次性严重人员伤亡,其具有与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及公众安全行为相类似的危险性和破坏力,有理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驾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客观上基本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依据严重人员伤亡结果就确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通常情况下,醉酒驾驶引起的事故多被视为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处。只有在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发生撞击事故,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该罪。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作出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也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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