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实害犯是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简单讲就是实实在在造成了危害后果。比如故意杀人罪,把人杀死了,这就是对他人生命权这个客体造成了实际损害,构成实害犯。而具体危险犯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的现实程度,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成立危险犯,它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产生了现实、具体的危险状态就行。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就属于具体危险犯。 其次,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例如盗窃罪,行为人把财物成功窃取到手,使得财物主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这就是达到了法定实害结果,构成既遂。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产生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既遂,比如放火行为,当火势开始蔓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时,就构成既遂,不一定要真的烧到东西造成实际损失。 再者,从法律规定的体现来看,实害犯在刑法条文中通常直接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并且造成了相应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比如诈骗罪,不仅要有诈骗行为,还得被害人因为该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常表现为“足以造成……的”表述,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为判断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提供了基本框架。从这里可以看出,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都是因为对社会秩序、法益等造成侵害或危险而被认定为犯罪,但两者在危害程度、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总之,实害犯强调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具体危险犯强调具体危险状态出现,通过这些方面的区别能更好地区分两者在不同法律情境中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