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情况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一般具体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法律判定中,一般具体危险犯到底有没有未遂这种情况呀?是怎么去界定的呢?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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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具体危险犯是存在未遂情况的。首先来解释一下具体危险犯,它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从理论上来说,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犯罪未遂。因为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的目的往往不只是造成某种危险,而是为了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当仅仅出现某种危险,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时,行为人实际上未得逞,也就是没有达到目的。 在实践中,危险犯中的犯罪行为着手与危险状态的出现通常不是同步的,二者之间会有或长或短的时间距离。在着手后,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就构成危险犯的未遂。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具体危险犯,如果符合上述犯罪未遂的条件,同样适用该规定。 不过,对于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在学说上存在争议。有否定说认为危险状态不仅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也是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就成立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但目前主流观点还是认可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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