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存在共同行为造成过失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对共同行为造成过失犯罪这方面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要是几个人的行为一起导致了过失犯罪的结果,法律到底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呢?是按共同犯罪来处罚,还是有别的规定?希望能了解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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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犯罪行为人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一般不存在共同行为造成过失犯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情况。 这里先解释一下几个概念。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 。 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虽然各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他们之间缺乏犯意联络,也就是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要对各行为人分别定罪,此即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例如,在一场施工中,工人A因疏忽未拧紧某个关键螺丝,工人B同时也因大意没有检查出这个问题,最终导致工程设备出现故障造成人员伤亡。A和B都有过失行为且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但他们之间没有事先商量好要这么做,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他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按照各自的过失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定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论以同一罪名。即是说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实施过失行为之人,其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但他们的过失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总之,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区别,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遵循不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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