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涉及多人行为导致了不好的结果,感觉像是共同过失犯罪,但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具体从哪些方面去判断是不是共同过失犯罪,比如主观心态、行为表现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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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主体条件** 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例如,两个成年人在施工时,因疏忽大意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这就满足主体条件。如果其中一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那么就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是过失的心态。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仓库管理员在下班时,因疏忽忘记锁门,导致仓库物品被盗,其本应预见不锁门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因疏忽而未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已经发现车辆刹车有些问题,但轻信自己能够控制车速避免事故,结果还是发生了碰撞事故。 **客观方面** 行为人要有共同的行为手段,且因为过失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操作一台机器,因操作失误导致机器故障,进而引发安全事故,两人的共同操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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