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刑法相关知识,碰到了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两个概念,感觉有些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希望能得到一个清晰、详细的解释,帮助我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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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和行为犯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认定标准方面**: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就构成该罪既遂。而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既遂。 **既遂形态方面**:行为犯的既遂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对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危险犯的既遂则侧重于法定危险状态的形成。例如,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构成行为犯的既遂;而如果该行为足以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就达到了危险犯的既遂状态。 **处罚依据方面**:行为犯主要考量的是行为对社会所造成不良影响,只要行动者有企图实施有害行为的举动,无论结果成功与否,都会面临相应惩罚;然而,危险犯则着重于考虑其行为是否具有足够能力引发实际损害,这种可能并非取决于行动者的行为,而是由法规明确设定的客观风险状况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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