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犯与危险犯有什么区别?


抽象犯与危险犯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来了解下抽象犯和危险犯的概念。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简单说,就是法律规定只要干了这个事儿,就默认有危险。比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它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从判断标准上看,两者区别明显。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特定行为,就认定具有危险,依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构成抽象危险犯,因为一般经验知道假药会危害公众健康。而具体危险犯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 在构成要件方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 ,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属于构成要件内容,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不能假定或抽象。 另外,在对法益的威胁程度上,一般而言,就同一性质的行为,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抽象危险犯很大程度重视行为本身危险性,具体危险犯则强调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能否结合。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从侧面说明对不同犯罪类型的认定和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和考量的。通过这些区别,可以更好地区分抽象犯与危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