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好意同乘搭便车发生事故时,责任该如何划分?

我朋友前段时间顺路搭载同事,结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同事受伤了。现在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我想知道这种好意同乘搭便车的情况下,责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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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便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征。“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非营运机动车,驾驶车辆不以营利为目的,营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驾驶人不向搭乘人收取任何报酬,不过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车的情况除外;三是双方达成合意,即搭乘行为是经好意驾驶人同意的。 其次,关于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及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 **责任划分原则**: - **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车辆驾驶人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因超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比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法院会考虑到驾驶人的好意同乘行为,酌情减轻其赔偿比例。 - **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驾驶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的责任相同,即排除适用减轻责任原则。对于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例如,驾驶人酒后驾车,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后,若交通事故涉及多方责任,如对方车辆也存在过错等,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总之,在好意同乘搭便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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