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预备犯吗?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块比较关注。了解到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的阶段,就想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存不存在预备犯的情况呀?想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心里有个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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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预备犯。首先解释一下犯罪预备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实施犯罪,去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这就是犯罪预备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里包含的部分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已经为实施该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那就属于预备犯。例如为了实施放火行为而准备打火机、汽油等工具,或者提前去踩点、观察目标场所情况等制造条件的行为,就构成放火罪的预备犯。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虽然预备犯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在处罚上会相对既遂犯有所从宽处理。 这是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惩处,又考虑到其尚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预备犯情况,并且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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