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全都是行为犯吗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块有些疑惑。看到行为犯的概念后,就想弄清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是都属于行为犯。想具体了解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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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全是行为犯。首先来解释一下行为犯,简单说就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它包含多种犯罪形式,并不单纯局限于行为犯,还涵盖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 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这些既是实害犯,也兼具危险犯性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为例,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实施了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体现了一定行为犯的特征;但要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像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更重,此时又体现实害犯、结果犯的特点。 所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多种犯罪形态的集合,不能简单认定全是行为犯,要根据具体的罪名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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