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这两个罪名,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差异在哪。比如在判定的时候,具体从哪些方面去区分,在实际案例中又是怎么界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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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犯罪客体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例如,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爆炸可能波及的人员和财产范围是不确定的。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行为人对侵害的对象有明确的认知和指向。比如,甲因与乙有矛盾,持刀杀害乙,侵害对象就是特定的乙。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放火焚烧工厂,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只要火势足以威胁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个人采取杀害行为,且一般要求有实际的杀人行为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当然,也存在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况)。例如,甲用刀刺乙,意图杀死乙。 **犯罪主观方面的侧重点不同**:虽然两者都可能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但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向特定人的生命,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结果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判定标准不同**:区分两者的关键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在乙的家中投毒,只危及到乙的生命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甲在公共食堂投毒,就可能危害到众多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种具体罪名,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刑罚根据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而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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