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谁有权调取证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方面不太了解。在这个案件里,我感觉证据收集很难,不知道到底谁有权力去调取证据。是我自己,还是法院,又或者是行政机关呢?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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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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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不同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调取证据。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或第三人遇到自己没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比如证据在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秘密隐私等,就可以请求法院帮忙调取。而且,根据该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也就是说,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为行政机关补充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 其次是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过,被告一般应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收集好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才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最后是原告和第三人。虽然法律没有赋予原告和第三人强制调取证据的权力,但他们可以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他们收集证据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不过,如前面所说,如果遇到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他们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被告以及原告和第三人在不同的情形下,都与证据的调取存在一定的关联。各方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证据问题,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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