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实施该如何进行界定和区分?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感觉它们有些相似,又好像有很大不同。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到底怎么去界定这两者,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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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是两个不同阶段的犯罪状态。首先来说犯罪预备,按照《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是犯罪预备。简单讲,就是还没正式开始干犯罪的事儿,但是在为干这件事做准备工作,比如买凶器、踩点等。它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


而犯罪实施中的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实行构成某种犯罪必要条件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结束,实行犯罪的开始,实行犯罪又是犯罪着手的延续,也就是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了。


它们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较难区分。


从几个方面具体说说它们的区别。从目的上看,预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而实行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行来完成犯罪。从表现内容和性质上,预备行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表现为一系列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而实行行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着手就意味开始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从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刑法意义来看,预备行为是为犯罪打基础,实行行为则是直接推动犯罪结果的发生,二者意义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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