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和犯罪着手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犯罪预备和犯罪着手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在实际判定中怎么区分,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还有相关法律对它们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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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着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概念方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了实施盗窃,准备撬锁工具,或者为了抢劫,提前去踩点了解被害人的行踪等,这些都是在为犯罪做准备工作。而犯罪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且产生对具体法益的危险。例如,在盗窃中,已经用准备好的工具开始撬锁进入他人住宅,此时就属于着手实施犯罪。 **处罚方面**:对于预备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预备犯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核心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而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情况,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犯罪人已经着手盗窃,但是因为突然有人出现而未能得逞,这种情况的处罚就会比预备犯重一些。 **特征方面**: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三是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四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着手后形成的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总之,犯罪预备是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而犯罪着手则标志着犯罪行为的正式开始,二者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处罚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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