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分别是什么意思?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这些概念,感觉特别难理解。想知道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生活中会有什么样的表现,以及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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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是刑法学中处断的一罪的几种形态。下面为你分别介绍: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简单说,就是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 关系或者 原因和结果 关系。比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就构成牵连犯。理论上对牵连犯 采取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不过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倾向于数罪并罚。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也就是说,行为人出于同一个故意,连续做了好几个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最终只定一个罪名。比如甲基于盗窃的故意,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入室盗窃不同住户的财物,这就是连续犯。连续犯的数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其追溯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连续犯跨越新旧两法的,从新法。 吸收犯,是指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 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而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常见的吸收关系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比如某人先非法拘禁他人,之后又对其进行轻微殴打,非法拘禁是重行为,吸收殴打这个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比如为了杀人买刀准备,但最后实施了杀人行为,买刀预备行为就被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 。吸收犯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相同 ,侵犯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并且不能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进行直接的定义性法条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是按照这些理论来认定和处理相关犯罪情况的。 这些概念在刑法学里很重要,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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