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搞清楚数罪并罚这一块。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到底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数罪并罚,法律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专业的解答,让我更好地理解这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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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两个或者更多的罪行,法院在分别对每个罪行定罪量刑之后,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在实际中,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不少。比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假如一个人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就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下了不同种类的数罪,法院会对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行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来并罚 。 再比如,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漏罪”情况。比如一个人因抢劫罪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又发现他之前还有一起诈骗罪没有被处理,这时就要对这个漏罪进行审判,然后与之前的抢劫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另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新罪”情况。比如一个人在因盗窃罪服刑过程中,又在监狱里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要对新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然后和之前未执行完的盗窃罪刑罚,按照数罪并罚规则处理。 关于法律认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通过这样的规则,来合理确定数罪并罚后最终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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