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主要有哪些情况?

最近在研究法律知识,对数罪并罚这一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会进行数罪并罚,是犯了多个不同的罪才会这样吗,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希望能详细说说。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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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以下是数罪并罚的主要情况:


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发现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比如,某人同时犯了抢劫罪和盗窃罪,就会按照这个规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并且,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不过要注意,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通常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但特定犯罪法定刑过轻,不并罚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时,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也能有限制地并罚。


其次,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这是指在判决已经宣告,刑罚还没执行完的时候,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一个罪犯已经因诈骗罪被判刑,在服刑过程中又发现他之前还有一起贪污罪没被处理,这时就要对贪污罪作出判决,然后和之前诈骗罪的判决一起按照规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最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了。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一个人因盗窃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故意伤害罪,就需要对故意伤害罪判决,然后和盗窃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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