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是如何量刑的?

我最近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数罪并罚的量刑不太明白。就是一个人要是犯了好几个罪,这量刑到底怎么算啊?是简单把每个罪的刑期加起来,还是有别的计算方式呢?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像判决前就发现数罪,或者判决后又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这些,数罪并罚的量刑规则都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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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对这些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有不同的情形及对应的量刑规定: 第一种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要注意不同刑罚的限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7年,总和刑期18年,最高刑期7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7年到18年之间酌情确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种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也就是“先并后减”。例如,某人之前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3年后发现还有一个应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漏罪,先将10年和5年按数罪并罚原则在5年到15年之间确定一个刑期,假设确定为12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最终还要执行9年。 第三种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又犯新罪,新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先减去已执行的4年,前罪未执行的是6年,再将这6年和新罪的6年并罚,在6年到12年之间确定最终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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