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法律判定中,数罪并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依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希望能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搞清楚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和背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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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两个或者更多罪行后,法院先对他所犯的每一个罪分别进行定罪和量刑,然后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并科原则,就是把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简单相加,全部执行。不过这种原则在实际中适用范围比较窄。 其次是吸收原则,就是在数罪中,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较轻的刑罚被较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 还有限制加重原则,是在数罪所判处的刑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会有一定限制。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面,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通过这些原则和法律规定,就能在一个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公平合理地确定他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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