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具体是什么呢?


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例如,犯罪人犯有甲、乙两罪,甲罪应判有期徒刑5年,乙罪应判有期徒刑3年,按照并科原则,就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不过,这种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所以一般较少单独使用。 -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也就是说,在数罪中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他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比如,犯罪人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照吸收原则,只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被吸收。 -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在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主要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的,旨在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