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哪些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是数罪并罚中两种不同的刑罚计算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计算基础不同。“先并后减”,是以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先因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发现还有一个应判3年有期徒刑的漏罪,那么此时要把5年和3年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刑期,假设决定执行6年,那已经执行的2年要算在这6年里,实际还需执行4年 。而“先减后并”,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应判3年,此时是用前罪未执行的3年和新罪的3年并罚,假设决定执行5年,那实际要执行的刑期就是这5年加上之前已经执行的2年,总共7年。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判决已经宣告并且开始执行刑罚了,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就用这种方式。“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即判决宣告且开始执行刑罚后,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的罪行,就采用这种计算方式。 最后,严厉程度不同。“先并后减”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而“先减后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一是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三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法律依据方面,“先并后减”依据的是《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依据的是《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