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既有漏罪又有新罪时,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案例时,碰到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况,不太明白这种复杂情形下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处罚方式的。比如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之前有漏判的罪,同时又犯了新罪,到底会怎么综合考量来量刑呢?很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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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既有漏罪又有新罪时,处罚原则是先对漏罪作出判决,把所判刑罚和原判刑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合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再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面合并决定的刑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最终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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