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 ,指的是由于法律对犯罪有着错综复杂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这些法条之间存在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要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 比如说,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公私财物”的外延大,能包容“枪支、弹药、爆炸物”,所以触犯第127条的,必然也触犯第264条,这两个条文就形成了法条竞合。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形成法条竞合的情况有多种。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像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但战时造谣惑众罪主体是现役军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包容后者。 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针对一般财物,后者可包容前者。 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比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前者基于牟利目的,后者可以是任何目的,后者可包容前者。 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用非法集资这种特殊方式诈骗,诈骗罪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包容前者。 在法条竞合的适用上,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通常情况下,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也就是按照行为所触犯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