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和吸收犯是一样的吗?
法条竞合和吸收犯是不一样的。
首先来说说法条竞合,它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打个比方,一个犯罪行为可能既符合这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只能选一个法条来定这个罪。比如狱警甲虐待被监管人员致被害人轻伤,该行为同时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这就是法条竞合。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等条文对相关数罪并罚等情况做了规定,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像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补充关系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等。
接着讲讲吸收犯,它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这是因为私藏枪支行为是非法制造枪支后续很可能出现的行为,被吸收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吸收犯一般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比如刚才说的非法制造枪支吸收私藏枪支,制造枪支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像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等形式。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法条竞合主要是法 条之间存在包容等关系导致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条;而吸收犯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组成部分等关系,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吸收,二者在概念、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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