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和连续犯有哪些区别?


集合犯和连续犯确实是容易混淆的两个刑法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说明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法律性质上来说。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属于法定的一罪。也就是说,法律明确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比如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都属于集合犯。像以赌博为业的人,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多次的赌博行为就被认定为一个集合犯。而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虽然这些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但在刑法理论上作为一罪处理,属于处断的一罪。例如,某小偷基于盗窃的故意,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入室盗窃不同人家,这三次盗窃行为各自都构成盗窃罪,但在最终处理时作为连续犯认定为一罪。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不要求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行为人可能今天实施一次犯罪行为,过了几天甚至几个月又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集合犯。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过久。例如前面提到的小偷连续三次入室盗窃,这三次盗窃行为在时间上是相对连贯的,不能间隔太长时间,否则就不符合连续犯对连续性的要求。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集合犯和连续犯区别的具体法条,但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在认定集合犯和连续犯时,也是依据这些基本的犯罪认定标准以及犯罪构成理论来进行区分的。总之,集合犯是法定的将同种数行为归为一罪,行为时间可间隔;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独立犯罪行为按一罪处断,行为需连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