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碰到了集合犯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的处断原则。比如在实际案例中怎么去判断和应用这个原则,以及不同类型集合犯的处断是不是有差异,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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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处断原则如下: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即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例如,对于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也只按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论处。 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实施行为次数的多寡、数行为危害程度不等,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数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多次”规定,就是将次数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即使法律没有明确以行为次数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行为的次数也应当作为酌定的情节来考虑。 对于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在日本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对集合犯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行“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即在集合犯的场合,构成集合犯的一部分有罪判决确定后,此前的其他的同种行为即使被发觉,受一事不二理效力的影响,如果决定免予起诉,就是确定一事不二理效力范围的时间,这里决定免予起诉显然是指未经审判的行为危害轻于已经审判的行为。 英美法系虽没有“集合犯”的概念,但存在类似犯罪形态。以美国刑法为例,其罪数标准是“法定”说,即行为或者结果符合几项法律规定便构成几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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