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行为表现。 首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而“非法活动”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比如用于赌博、走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其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经营性活动,如投资、炒股、办企业等。根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只要是挪用公款进行了营利活动,不论是否实际获得利益,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情况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主要围绕着挪用公款的用途、数额以及归还时间等方面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犯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