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管权什么时候设立?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进出口业务,涉及到关税保管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关税保管权到底是在什么时候设立的,是货物进出口申报时,还是海关查验通过后,或者是其他时间点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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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管权其实并非一个广泛使用的标准法律术语,在法律语境中与之较为相关的概念可能是海关对货物的监管权以及相关保管义务。 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当货物进入我国关境开始,海关就对货物拥有了监管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也就是说,自货物进入关境这个时间节点起,海关便开始履行监管职责,其中就包含了对货物的保管等相关责任。 在货物的整个通关流程中,海关对货物的状态负责。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外,海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体现了海关在监管期间对货物有保管的职责和权力。 对于一些特定的保税货物等,从进入特定区域开始,海关就对其进行特殊的监管和保管,企业需要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货物的存放、使用等操作。所以,从实际意义上来说,与关税保管权相关的海关监管及保管职责的设立时间,通常是货物进入关境开始接受海关监管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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