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欠的外账该如何处理?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发现我们夫妻有一些外账。不太清楚这些外账在离婚时要怎么算,是一起还还是各自承担,心里很迷茫,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夫妻俩离婚欠的外账是怎么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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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俩离婚时所欠外账的处理,有明确规定。首先要区分这笔外账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所欠的房贷,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生活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 而个人债务则是与共同债务相对的概念。像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50万,共同债务是30万,那就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债务是80万,共同财产只有50万,剩下的30万就需要夫妻双方协商怎么还,协商不好就由法院来判决。而个人债务,自然是由欠债的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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