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查明实际借款人后,责任由谁承担?

在借款这件事上遇到了困惑。签借款合同的人好像不是真正用钱的人,现在想知道,如果法院查明了实际借款人,那到底是签合同的人承担责任,还是实际用这笔钱的人来承担责任呢?想搞清楚这个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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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实际借款人后,责任承担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应由名义借款人负责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那个人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直接约束力。就好比你和别人签了个协议,那肯定得按协议办事。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如果有其他争议,比如实际借款人不承认用了这笔钱,或者名义借款人觉得不该自己还钱等纠纷,要在后续案件中另行审理解决。 其次,如果银行等出借方在借款时,清楚明确地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同意向实际借款人发放贷款,那么实际借款人应当负有相应的还款义务。比如银行在放款前就知道是实际借款人在用这笔钱,而且同意把钱借给实际借款人使用,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如果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那么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例如有证据表明出借人一开始就知道是实际借款人借这笔钱,名义借款人只是挂个名,那实际借款人就要负责还钱。 相关概念: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名义借款人:就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可能不是真正使用借款的人。 实际借款人:是真正使用所借款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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