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上注明谁是实际借款人,算不算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里写明了实际借款人是谁。现在出借人找我还钱,我觉得既然合同注明了实际借款人,就不算我借的钱,可出借人不这么认为。我就想知道这种在合同上注明实际借款人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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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注明谁是实际借款人,通常可以认为是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名义借款人是以自己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人,而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根据“契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贷款的清偿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且出借人同意,那么在纠纷发生后,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当出借人对代理关系不知情时,应当认定名义借款人是借款人;而一旦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出借人就有权选择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作为相对人。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实际借款人,就相当于将实际借款人的信息告知了出借人,完成了披露行为。不过,如果借款人主张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辅助证明,比如当时借款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表明在借款时已明确告知出借人自己是名义借款人的身份。 所以,综合来看,合同上注明实际借款人算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但为避免后续纠纷,最好能有更多辅助证据来支撑这一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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