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该如何认定?
在一次借贷活动中,我把钱借给了一个人,当时签了借款合同。可现在到了还款的时候,对方却坚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这让我很苦恼。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认定啊?是只看合同签字,还是有其他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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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时,认定方式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借款纠纷里,通常谁在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谁就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不过,这并不绝对。借贷一方若想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需要自行举证。证据方面,比如借款款项的流向,如果能证明款项未进入自己账户,而是流向别处,这是很重要的线索;还有借款事项相关的通讯记录、合同文本等,若能表明自己在借款中仅起到中介或代理作用,也可作为证据;另外,第三方证人的证言也可能帮助其自证。 若存在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受托人且出借人知道代理关系,那么实际借款人可能另有其人。 要是借贷一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签署方通常会被视为借款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认定实际借款人要全面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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