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借款事实是否算诈骗?


否认借款事实并不一定就算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诈骗的法律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借款这个情境中,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没有打算归还,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比如编造借款用途、谎称有还款能力等)或者隐瞒真相(比如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等)的手段,让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了款项,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 例如,甲向乙借款,谎称自己要投资一个高收益的项目,等项目盈利后就马上还钱,乙信以为真就把钱借给了甲,但实际上甲根本没有投资项目,而是将钱用于个人挥霍,且没有还款的打算,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如果借款人只是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或者在借款时没有采用欺诈手段,事后因为各种原因否认借款事实,但实际上有还款意愿的,一般不构成诈骗,这种情况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出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讨借款。例如,丙向丁借款后,由于生意亏损暂时无法还钱,丁多次催款时丙因为不好意思而否认借款事实,但后来丙努力赚钱并准备还钱,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