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借款的责任具体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借名借款的事儿,我把钱借给了名义上的借款人,但实际用钱的是另一个人。现在还款出了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该找谁还钱,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怎么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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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借款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时,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一般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例如,甲以自己名义向乙借款,然后将钱交给丙使用,此时乙可以要求甲还款。 其次,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且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那么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再次,若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借名借款涉及到转贷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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