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那么谁是借款人?
我所在的公司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实际打到了股东账户。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还款责任,是公司还是股东,还是两者都有责任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在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公司和股东。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中,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按正常情况借到的款额应打入公司账户,但实际款项却进入了股东的个人账户,这就导致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界限模糊,出现了债务混同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此时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公司法》虽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但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当股东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可以向其借款。然而在公司出具借条而钱打入股东账户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为普通的公司向股东借款行为,而是涉及到债务混同的问题,所以公司和股东通常都被认定为借款人。 另外,还有一些情形也会导致股东与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