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借款盖公司的章无力偿还时,公司股东是否有义务偿还?
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欠款,我作为债权人很担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到底要不要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在哪些情形下股东需要担责,哪些情形下不用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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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若公司欠债未偿还且股东与法人已完成足额实缴,无抽逃资金等特定行为时,股东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公司债务与其股东及法人相互独立。这是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30万元且已足额缴纳,当公司对外借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时,股东A只需承担其认缴的30万元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超出部分无需个人承担。 然而,若股东或法人存在抽逃资金或虚假出资等现象,债权人有权向其追偿。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这种情况下,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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