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后未领证分开时该如何分割财产?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分割财产。比如你们之前写了书面协议,约定好某项财产归谁,那就按协议执行。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要是没有约定,那么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置。这里的一般共有,通常指的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说,按照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比例来划分。例如,购买房产时一方出资多,另一方出资少,那在分割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会分得更多份额。 在具体认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时,像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一起投资获得的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而一方在同居期间自己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判决 。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比如甲乙两人按3:7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套房子,这就是按份共有,两人对房子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 一般共有:在这里就是指按份共有,强调共有人对财产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益 。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