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欠钱离婚谁来承担?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可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欠款。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后到底该怎么算,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双方欠钱离婚后债务承担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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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欠钱离婚时,债务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来判断。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下或者一方欠下但另一方追认同意的债务,还有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为了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房屋贷款等欠下的钱,都属于这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都有偿还责任。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然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就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方自己偿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私自以个人名义借了很多钱去投资,但投资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另一方不知情,这一般就是个人债务;但要是投资收益用来改善家庭生活了,那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要注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共同债务的分担,但这个协商结果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里的约定为由拒绝。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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