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外账是如何判的?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一些外账问题。不太清楚这些外账在法律上会怎么判定,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外账算共同的,哪些算个人的,离婚时外账到底会怎么判,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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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对于外账的判定,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简单来说,就是由夫妻一方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就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的这一方自己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 夫妻共同债务呢,就是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里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这些共同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就由双方先协议怎么清偿;要是协议不成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偿还,但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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