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认定这一块很困惑。不清楚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到底哪些算个人的,哪些又该算夫妻共同的。想了解具体认定标准和方法,好明确自己在债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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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的认定主要看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比如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两人都签了字,那这就是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一方为家里购买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那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个人债务方面,离婚前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不符合上述债权人能证明特殊情况的,就是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像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总之,离婚前债务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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