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内债务究竟是怎么认定的?
我现在正面临离婚,对于婚内的一些债务不太清楚该怎么划分。比如之前为了家庭生活借的钱,还有一方单独借的一些钱,不知道哪些算共同债务要一起还,哪些是一方自己还。希望能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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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婚内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说,夫妻双方一起去银行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了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而产生的债务。因为这些支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所以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借的钱,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欠债一方承担。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总之,在认定离婚时的婚内债务时,关键是要看债务是否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以及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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