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离婚债务?


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也就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一方债务是指用于个人发展或者消费的债务。 对于如何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致有以下两步:首先,要看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还是只有夫妻一方个人负债。夫妻共同负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负债的可能属于个人债务。但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此时不论债务用途,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在夫妻一方单独举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种情况即使是个人负债,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只是用于其中一方的个人事务,比如个人生意的经营或者个人挥霍等,此时属于个人债务,配偶没有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夫妻离婚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也就是说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例外情况: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