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是如何界定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离婚相关的事情,对共同债务的界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离婚共同债务。担心自己在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上吃亏,所以想详细了解下离婚共同债务界定的具体标准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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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债务的界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指出: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大家常说的 “共债共签”,意思是夫妻两人都明确表示要承担这笔债务,那自然就是共同债务啦。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会有各种日常开销,像买菜做饭、孩子上学、水电费等等这些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支出,一方为此借的钱就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借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或者另一方后来也认可了这笔借款,那就属于共同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对内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也就是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也可以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一方随意背负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相关概念: 共债共签: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等债务相关文件,表明都认可这笔债务是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基于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有代理权,比如一方去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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