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块不太清楚。家里有些债务,不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该怎么去分配承担,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怎么判断哪些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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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然后是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具体来说,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夫妻双方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协议如何清偿这些债务;要是双方协议不成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比如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如信用卡或消费贷款),夫妻可以约定离婚后由一方负责偿还,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中给予补偿;要是双方各自向亲戚朋友借款尚未还清,可约定各自偿还,若有差额可用共同财产弥补;要是房产贷款未还清,则由得房者继续支付尾款。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指在债务形成之后,夫妻中的一方对该债务进行认可,同意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开支,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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