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和实害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危险犯和实害犯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迷糊。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犯罪构成、量刑标准这些方面,有没有法律依据来区分它们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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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和实害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危险犯指的是只要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比如说,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便没有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也构成此罪。这是因为该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险状态。 实害犯则不同,它是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讲,就是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还必须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实际结果发生时,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同的危险犯和实害犯都有明确规定。很多条文体现了对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分。对于危险犯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某些行为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往往极其严重且难以挽回,所以提前将具有危险状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而实害犯的规定,则是基于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来确定犯罪的既遂,更强调结果的发生。 此外,在量刑上,实害犯由于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通常在量刑上会比危险犯更重。因为实害犯对社会秩序和法益的侵害更为直接和严重。总之,准确区分危险犯和实害犯,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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